(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殷某与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殷某,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巫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巫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