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谢旺林、段益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谢旺林,段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旺林,居民。被执行人段益连,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旺林、段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偿还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15160元。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受理费等13312元。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600元。但被执行人谢旺林、段益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旺林、段益连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旺林、段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吴新生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