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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景用与陈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景用,陈丽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景用,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袁伟乐、林漫漫,均为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丽霞,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一、二审第三人:邱东娇,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再审申请人黄景用因与被申请人陈丽霞及一、二审第三人邱东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景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建设用地属于原布吉镇下水径村集体土地,而被申请人不是该村成员,涉案协议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故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在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时已经取得该村村民身份,故合作建房协议合法有效。二审裁定对于该事实没有查明清晰;(三)本案若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被申请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及本案的现有证据,本案所涉房屋的建设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原布吉镇下水径村,该土地性质属集体所有,但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地产证,��权属尚不能确定,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本案讼争实际涉及对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先由政府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土地权属予以处理。因此,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驳回起诉的处理亦无不当。综上,黄景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景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 洪审 判 员  昝龙应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