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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殿喜与李江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喜,李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丛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喜。被执行人李江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喜与被执行人李江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若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