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元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清付剩余案件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2015年4月14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本案标的2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当即清付案件款12000元,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本案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款1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