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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连火与侯火电、邱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火,侯火电,邱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黄连火,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赖文森,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火电,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丽云,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火与被告侯火电、邱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火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连火以原告欲与两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连火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