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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德健与柴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健,柴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赵德健,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西王玉米油济南办事处业务员,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宜君,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柴昆,男。1970年1月14日出身,汉族,济南第六职业中专教师,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健诉被告柴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健以其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健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健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钰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