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鞠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鞠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