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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鞠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鞠某负担。审判员  张洪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