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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崔宁与山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宁,山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崔宁,天津市河北区索雅服装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山昌义。申请执行人崔宁与被执行人山昌义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轮候冻结其工资账户,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