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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廖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平,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蓉,女,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成都廖氏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