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庆山、李庆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庆山,李庆岭,吴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7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李庆山,农民。被告李庆岭,农民。被告吴玉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庆山、李庆岭、吴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