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军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平,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高军平,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庙沟村**号。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宝塔区万花乡。负责人武延东,该村党支部书记。高军平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军平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军��推地款237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2元及执行费257元。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我院于2015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方庄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784元,案件受理费752元及执行费257元扣划至我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高军平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案件款23784元及案件受理费752元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