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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荣,系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志鸿,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新兴镇文教路,身份证号:342124197609100254。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