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庞水库与王鲜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水库,王鲜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庞水库,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鲜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水库与被告王鲜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水库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水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庞水库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