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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庞水库与王鲜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水库,王鲜宁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庞水库,男,汉族,农民。被告王鲜宁,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水库与被告王鲜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水库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水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庞水库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