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增贵与被告胡龙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398-1号原告王增贵,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胡龙康,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贵诉被告胡龙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增贵治疗尚未终结,还需进行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