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魏孟动、张国防与寿继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孟动,张国防,寿继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魏孟动,男,1957年8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国防(又名张电启),男,1973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寿继再(又名寿纪在),男,1970年3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魏孟动、张国防申请执行寿继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寿继再长期在外打工,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孟动、张国防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证,此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