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重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占武诉被告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然,王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重字第20-1号原告(反诉被告)许浩然,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榆树市城郊街十七委。被告(反诉原告)王雷,男,汉族,31岁,现住榆树市正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占武诉被告(反诉原告)王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许浩然与被告(反诉原告)王雷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均表示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浩然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王雷撤回反诉。原告许浩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原��许浩然承担,反诉原告王雷预交的反诉费由王雷承担。审 判 长 : 田 利代理审判员 :赵士杰人民陪审员 :林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