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肖某某,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