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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杨小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法定代表人杨小军,总经理。申请人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于2014年7月16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2023141、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环亚冶化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茂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猛牛电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页无主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