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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浙江九渊塑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九渊塑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76号原告:浙江九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拱新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9791-7。法定代表人:李英月,总经理。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接道牟村。法定代表人:黄增伟,董事长。被告:芮建新,职业不详。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被告: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临滨苑B幢1906室。法定代表人:芮建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九渊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捷塑模科技有限公司、芮建新、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安徽通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被告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合淮路东侧(房地权证长房字第0108**)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李群名下(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07123803)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6幢A座1705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313**)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