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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洪伟与被告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伟,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28号原告:高洪伟被告:杨威原告高洪伟与被告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马云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焦健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洪伟与被告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威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高洪伟借款总共人民币142000元,第一次于2014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2000元,第二次于2014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被告杨威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规定日期还清贷款;故要求令被告偿原告本金人民币14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被告辩称:欠款不属实,我只欠原告24000元,已经还了2000元还剩22000元,在2014年4月份因家里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的24000元,在2014年6月份还了2000元,同意还款22000元,利息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存款利率给付。原告提交的欠条不是我写的,上面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申请做笔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杨威向原告高洪伟借款82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3日;2014年4月26日,被告杨威向原告高洪伟借款60000元,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及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26日欠条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双方借贷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现借款经催要未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且被告不同意按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故被告可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虽被告辩称只欠原告22000元借款,并称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并非其所写且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并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鉴定费,可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故被告此辩称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洪伟借款142000元并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07元、被告3113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42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云平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焦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