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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阳兴强塑料汽垫膜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兴强塑料汽垫膜有限公司,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兴强塑料汽垫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兴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琇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兴强塑料汽垫膜有限公司与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人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其它案件,财产已被查扣,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铁县民二初字第1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罡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