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沈海莲诉被告赵延泽、刘影离婚后损害责任补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莲,赵延泽,刘影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41号原告:沈海莲。被告:赵延泽。被告:刘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莲诉被告赵延泽、刘影离婚后损害责任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凯峰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