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廖勇。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