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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文海与王学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海,王学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丁文海,男,汉族,教师,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学深,男,汉族,海林烟草公司卷烟销售部职员,现住址海林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学深工资1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学深尚欠人民币45462.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轮候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学深工资1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