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飞书与王伯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飞书,王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82-2号申请执行人林飞书。被执行人王伯铭。申请执行人林飞书与被执行人王伯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用于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人邱汉伟名士位于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X幢XXX房、X幢XXX房、X幢XXX房、XXX房及担保人符小榕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X幢XXX房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邱汉伟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1XXX**号)、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1XXX**号)、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1XXX**号)、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1XX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符小榕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秀路华侨新村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11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