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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与被告吴东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吴东兵,阴正全,临猗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李应恩,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绅,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应恩,原告李绅父亲。原告:李瑞舒,女,199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应恩,原告李瑞舒父亲。原告:马军丑,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菊花,女,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军丑、张菊花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文学,二原告之子。被告:吴东兵,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阴正全,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娟,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猗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军。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冲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与被告吴东兵、阴正全、临猗县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由原告李应恩、李绅、李瑞舒、马军丑、张菊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