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与苏文生、王桂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苏文生,王桂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负责人:刘振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福栋,系支行信贷员。被告:苏文生。被告:王桂叶(系苏文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与被告苏文生、王桂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自动给付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万家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邢玉坚审 判 员 于家春人民陪审员 尹希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