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耒巡民一小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小初字第65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号4区4栋506室。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西湖路狮子岭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东国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人民陪审员  陈小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