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耒巡民一小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小初字第65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9号4区4栋506室。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西湖路狮子岭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东国人民陪审员 谭建荣人民陪审员 陈小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