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欣与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张欣。委托代理人刘保山。被告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被告张俊清。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