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渭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任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渭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任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江斌,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江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任某和赵某于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8日生一女任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为小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曾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均无和好的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久,再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赵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务问题发生争议在所难免,但不会影响夫妻感情,由于我们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常年在外施工,分居并不是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望人民法院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使可爱的女儿有一个完整的家,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2002年自由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2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04年12月28日生一女任某某,咸阳水电学校上小学。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过争议,2013年11月,任某向本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在审理中,任某撤诉,由于双方所在单位属于常年在外施工的性质,因工作关系,双方分居。现原告诉讼要求和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任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为了使婚生女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其婚姻基础牢固。现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因工作性质夫妻分居,但只要双方耐心沟通、相互照顾,其夫妻关系将会向好的方向改善。庭审中被告念及夫妻情谊,念及婚生女的成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不计前嫌,改正不足,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共同经营维护好婚姻家庭,可以说明被告对今后夫妻关系的缓和有自己的决心和方法。据此,双方夫妻感情还有缓和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任某和赵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军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李文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