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卫峰与王春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峰,王春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冯卫峰,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王春花,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峰诉被告王春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卫峰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卫峰承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