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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卫峰与王春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峰,王春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冯卫峰,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告王春花,女,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峰诉被告王春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卫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卫峰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卫峰承担。审判员  林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