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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淑云与被告王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淑云,王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武淑云。被告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淑云诉被告王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淑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淑云承担。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志文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