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民初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淑云与被告王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淑云,王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围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武淑云。被告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淑云诉被告王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淑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淑云承担。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志文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