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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太仓炫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太仓炫烨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2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826号原告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万涛。委托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太仓炫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太仓炫烨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上海意涛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学辉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潘静审判员  朱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