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增辉与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辉,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张增辉,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周肖,现住衡水市枣强县。被告: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威武大街8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李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辉诉被告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辉撤回对被告周肖、河北义坤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增辉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瑞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