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薛某某,男,40岁,汉族,住淮阳县。被告魏某某,女,40岁,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至今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在外打工,今年春节也不回家,不顾家庭和孩子,我给她二年多的回头机会,现已三年了,还没有好转,我也彻底失望。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谁抚养都可以,我也不计较抚养费。被告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1月3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1998年11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孩子,长子薛某,2001年4月22日出生,次子薛某某,2005年10月2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证明及户口薄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和婚姻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或其他原因发生矛盾,也是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时有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发,应给予原、被告感情恢复期。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中原审 判 员 张振忠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海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