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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陆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xx,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陆xx,女。被告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陆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