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浩与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2679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兴盛街2号院1号楼01商业06。法定代表人艾宇。被执行人艾宇,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266号执行证书,权利人张浩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银行账户内应偿还的欠款一千六百六十二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中宇慧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艾宇财产以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二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