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与丁淮俊、韩梅、陈凤涉诉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丁淮俊,韩梅,陈凤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韩学。被告丁淮俊,男,现住四平市。被告韩梅,女,现住四平市。被告陈凤,男,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丁淮俊、韩梅、陈凤涉诉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主动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愿意主动支付拖欠的代理费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