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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少丽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与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郑少丽,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北分店,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少丽,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审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北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戴倩仪。原审被告:广州岚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韩婕珺。上诉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申请异议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有关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天河区,但侵权行为地并非在天河区,且涉案产品的原始销售地也并非在天河区而是在广州市萝岗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广州屈某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北分店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61号首层101铺1F-01,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没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于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