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杜志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志江,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2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1月9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志江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志江于2014年9月30日晚打电话对被害人陈某某称有一条金项链要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陈某某,后将陈某某带到本区马甲镇马甲村某某瓷砖城门口。被告人杜志江在某某瓷砖城门口拿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而后对陈某某谎称要去拿金项链而离开。陈某某在该处等候,未见被告人杜志江拿金项链来,方知受骗,后于2014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杜志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等证据,印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杜志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杜志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杜志江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某谎称有一条金项链要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抵押,后将陈某某带到本区马甲镇马甲村某某瓷砖城门口,在拿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以要去拿金项链为由离开。陈某某在该处等候许久,未见被告人杜志江拿金项链来,方知受骗,后于2014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杜志江于2014年11月6日在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30日,杜志江打电话来借钱,并说要拿金项链抵押,其同意了并按约到马甲镇找他。在马甲镇新奄岭见面后,杜志江说金项链在某某瓷砖城附近,然后其开车载着杜志江一起过去。到了某某瓷砖城门口,杜志江开口要钱,其就先将6000元递给他,他边数钱边说要去拿金项链。杜志江走后,其就在某某瓷砖城店门口等,等了三四十分钟,杜志江还没有来,期间,打电话给他也没有接,后来换了另外一个号码打,杜志江才接电话并说三天内还钱,其等到现在杜志江还是没有还钱才报警。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晚,朋友陈某某来其水暖店里聊天时说马甲有一个叫“某某”(即被告人杜志江)的男子要借现金6000元,还拿一条金项链来抵押。当时,其刚好没事就和陈某某以及另一朋友杨某乙三人一起到马甲某某酒庄找杜志江。在酒庄坐了会儿,杜志江要带陈某某去拿金项链,本来其与杨某乙也想去,但杜志江不让,其与杨某乙就在酒庄里等。直到半个多小时后陈某某打电话来说他被“某某”骗了,其与杨某乙才过去找他,当听陈某某说他被骗的过程后,其与杨某乙要报警,但陈某某后来又打通了杜志江的电话,杜志江说三天内要来处理这件事,大家就先回河市暂时没有报警。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30日晚,其在水暖店里和陈某某、杨某甲聊天时,陈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好象谁找他借钱。陈某某接完电话后,就约其与杨某甲一起开车到马甲。到了马甲,陈某某打电话给一男子后,两人约好到一酒行坐,到了酒行,其才知道那个男子叫“某某”(即被告人杜志江),他要向陈某某借6000元,还说要拿一条价值一万多元的金项链作抵押。接着,“某某”让陈某某和他去拿项链,其与杨某甲也想去,但杜志江不让。他们两人去了不到一小时,陈某某打电话来说他拿钱给杜志江后,还没见到金项链,杜志江就跑了。后来,陈某某一直联系杜志江,但既见不到人也没有拿到钱。4、被告人杜志江的供述,其于2014年9月30日晚,因信用卡欠款要还,即在马甲某某瓷砖城旁边以金项链抵押贷款的方式骗走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杜志江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1为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7为被告人杜志江;证人杨某乙从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编号12为被告人杜志江;被告人杜志江辨认作案地点(马甲某某瓷砖城)。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杜志江的前科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杜志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杜志江归案后虽已认罪,但至今没有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志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时缴交)二、责令被告人杜志江退出赃款人民币六千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羚燕代理审判员 林毅高人民陪审员 尤静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怀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