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516号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凤翔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进恒,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来连毛。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学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进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销货清单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89886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3月9日的违约金人民币56965.8元,以后按照未付款为基数承担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合同货款本金:人民币189886元。二、合同收货情况:2014年4月8日已经确认收到价值人民币189886元的货物。三、合同价款支付情况:合同约定货到工地,次月结清。但未支付。四、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付清货款,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9886元。二、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台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6965.8元(自2014年5月8日起暂算至2015年3月9日,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逾期付款违约金另行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满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5元,由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