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某某、谢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大文,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谢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6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和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自2014年2月份开始,担任赌博网站(http://g5.tx536.com/等多个网址)总代理,并陆续发展被告人刘某某为总代理、谢某为代理,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收取佣金,谋取非法利益。仅2014年8月14日至19日,吴某某使用股东账户“cv18”、总代理账户“cv1218”接受他人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27781元。同期,刘某某、吴某某共同使用管理的总代理账户“ap012”接受他人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59554元,谢某使用的代理账户“wap0001”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3855元。2014年8月21日晚上7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坦洲镇将吴某某、谢某、刘某某抓获,并在上述地点分别缴获三被告人各自使用的电脑主机、手机等作案工具。归案后,吴某某、谢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电话通话清单,投注记录资料,中山市公安局计算机勘查报告,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谢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材料等。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达三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上诉人刘某某系从犯;2.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庭审后提交认罪书,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上诉人刘某某家庭困难,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吴某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某系赌博网站的总代理之一,依靠接受投注赚取佣金,其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并非主从关系。而上诉人刘某某归案后直至庭审阶段仍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虽在庭审后提交认罪书,但仍未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属如实供述罪行,至于其家庭情况并非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量其各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上诉人刘某某、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达三十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志锋审 判 员 裴 涛代理审判员 叶繁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