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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马芙蓉诉郝志云、刘香云、郝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芙蓉,郝志云,刘香云,郝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马芙蓉。被执行人郝志云。被执行人刘香云。被执行人郝志卫。马芙蓉诉郝志云、刘香云、郝志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郝志云、刘香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马芙蓉借款2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郝志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郝志云、刘香云、郝志卫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芙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郝志云、刘香云、郝志卫名下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