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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罗靖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677号罪犯罗靖。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罗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靖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罪犯罗靖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未尽力履行民事赔偿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但其犯罪时属未成年人,有从宽情节。综上,对罪犯罗靖减刑应结合从严和从宽情节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维审判员 钟杏青审判员 黎永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