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与运绍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运绍政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066号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田佩强,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军,该公司职员。被告运绍政。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运绍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宝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