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庄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庄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洪亚信,经理。委托代理人庄跃平、林慧灵,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福亮,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泉州市新弘电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