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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1422号-4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02吕静雯,吕嘉华与佛山市三顺燃料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生命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1422号-4陈燕娟,女,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葫芦盘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被执行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街垌。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被执行人广州绿色生命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钟三村市广路1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被执行人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0号自编二号东方宾馆一号楼101房。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被执行人李向明,住广东省化州市。关于陈燕娟诉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生命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养源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用80000元、案件受理费616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059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名下的申请号、专利号为ZL20041005××××.1、200710087591.0、200710087592.5、200710087593.X、200710107838.0、200710107839.5、200710130798.1和被执行人广州绿色生命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为绿喜飞(注册号67××723)的商标,因未能取得评估所需的材料,无法进行评估。又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越秀区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化州市人民法院各另案查封、处理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致函上述法院参与分配,化州市人民法院复函称该院款项已于2013年7月29日全部分配完毕,其余法院至今未回函。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1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