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詹宗仙与郑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宗仙,郑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854号原告詹宗仙,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慕英,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宗仙与被告郑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宗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宗仙以其欲与被告郑慕英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宗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元,减半收取231.50元,由原告詹宗仙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