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赵威峰、许凤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华,韩涛,韩波,赵威峰,许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34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涛,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波,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威峰,男,1982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凤侠,女,197455年0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华、韩涛、韩波与被执行人赵威峰、许凤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建华、韩涛、韩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建华、韩涛、韩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执字第02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峰 搜索“”